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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关于氨纶反倾销案中有关日本企业权利

时间:2010-02-21 10:01来源:未知 作者:海关总署公告201 点击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的规定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,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、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。其中,日本OPEL
  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》的规定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,对原产于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、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。其中,日本OPELONTEX公司(OPELONTEX Co., Ltd.)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2.87%(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)。最近,根据涉案企业申请,经商务部审查后,决定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(Toray Opelontex Co., Ltd.)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(OPELONTEX Co., Ltd.)在氨纶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即相关权利义务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  一、自2010年2月5日起,对以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(Toray Opelontex Co., Ltd.)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,海关按照12.87%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;对以日本OPELONTEX公司(OPELONTEX Co., Ltd.)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氨纶,海关按照“其他日本公司”61.00%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。
  二、对自日本、新加坡、韩国、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,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8号、2008年第38号和2008年第71号的规定执行。
  特此公告。
  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一○年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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